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5********7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泰燕民初字第0074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1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蒋春明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被告张玲、张继军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季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季军应于给付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见习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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