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士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4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泗开商初字第00052号 |
案号 |
(2019)苏1323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宿迁市金标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3275864.26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六,自2015年4月3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对被告宿迁市金标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存货、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原告就泗执字2014年第2333号执行终结后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姚士迎、姚业建、姚业康对上述第二项中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内负连带偿还责任,但承担的所有责任总计以500万元为限;四、被告李为勤、张家华、刘德东对上述第二项中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内负连带偿还责任,但承担的所有责任总计以30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3356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宿迁市金标包装有限公司、姚士迎、姚业建、姚业康、刘德东、张家华、李为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