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7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3民初7694号
案号
(2017)苏1283执4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卿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曹荣智100000元,并支付该款2017年8月、9月的利息4000元。二、被告戴荣、曾琴、江苏凯特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吴卿、戴荣、曾琴、江苏凯特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2-12
发布时间
2018-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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