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5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6810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裕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0万元,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算至2016年9月22日止,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4.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邓晓洁、景生德对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邓晓洁、景生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海安县裕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5元,由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邓晓洁、景生德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县裕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垫,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邓晓洁、景生德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时间 |
2017-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苏0621执80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1428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仲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13858733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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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海安镇人民西路3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