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5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6802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1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县利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人民币9万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履行;被告南通银华纸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南通亿佳机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县利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的每月15日前分别给付10万元。上述履行款直接汇至原告海安县利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海安县利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号:3206210551010000011030,开户行名称:海安农商行吉庆支行)。二、若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银华纸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南通亿佳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海安县利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0万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相加案件受理费9150元为标的扣减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银华纸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南通亿佳机电有限公司签收本调解书后已给付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南通银华纸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南通亿佳机电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原告海安县利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五、本起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各方无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海安县利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26 |
发布时间 |
2019-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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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仲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13858733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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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海安镇人民西路3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