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5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4203号 |
案号 |
(2018)苏0621执1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0万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2017年8月12日前给付12万元,余款于2019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若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给付义务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0万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相加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为标的扣减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或案涉其他被告于签收本调解书后已履行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吴江市旺源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海安荣氏纸业有限公司、顾增荣、杨子琴对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2017年8月起至2019年8月止的每月30日前分别给付4万元;若被告海安荣氏纸业有限公司、顾增荣、杨子琴按本项约定履行,则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海安荣氏纸业有限公司、顾增荣、杨子琴涉案其他担保责任的追究;若被告海安荣氏纸业有限公司、顾增荣、杨子琴对本项约定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0万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相加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为标的扣减被告海安荣氏纸业有限公司、顾增荣、杨子琴或案涉其他被告于签收本调解书后已履行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被告海安县城东米业有限公司、陈桂钊对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17年8月12日前给付32万元,自2018年4月起至2019年8月止的每月30日前分别给付4万元;若被告海安县城东米业有限公司、陈桂钊按本项约定履行,则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海安县城东米业有限公司、陈桂钊涉案其他担保责任的追究;若被告海安县城东米业有限公司、陈桂钊对本项约定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0万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相加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为标的扣减被告海安县城东米业有限公司、陈桂钊或案涉其他被告于签收本调解书后已履行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五、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吴江市旺源纸业有限公司、海安荣氏纸业有限公司、顾增荣、杨子琴、海安县城东米业有限公司、陈桂钊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六、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吴江市旺源纸业有限公司、海安荣氏纸业有限公司、顾增荣、杨子琴、海安县城东米业有限公司、陈桂钊之间就本案一次性处理结束,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垫,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时间 |
2018-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0621执131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7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仲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13858733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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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海安镇人民西路3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