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5********2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6856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9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季雪英、王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6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5日按年利率11.1743%计算;自2017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16.761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9528.65元)。二、被告杜修宪、季言国、季言才、杜宗朋、季好先、季言金对被告季雪英、王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季雪英、王海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季雪英、王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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