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翁金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5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刑初84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38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翁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13—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31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翁金峰继续退赔人民币1073206元,其中发还被害人朱小琴人民币923206元;发还被害人徐小军人民币1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涉案的银镀金首饰共计190件(其中手镯188件,项链2件)(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后,用于抵扣上述退赔款退赔被害人。三、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告人翁金峰处扣押的手机1部,发还被告人翁金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6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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