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86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民初1172号 |
案号 |
(2021)苏0114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翟桂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11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7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原告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39元,被告翟桂峰负担187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