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46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丹刑初字第00658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志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5二、非法所得人民币10900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