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1291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1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3月26日,被告彭勇、周云云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罚息7516.99元,共计177516.99元,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二、被告彭勇、周云云同意自2020年4月起,每月30日之前向原告偿还逾期本金及利息(含罚息)不低于8000元,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为准,直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380元,由被告彭勇、周云云共同承担,因该费用已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向本院缴纳,被告彭勇、周云云同意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338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四、若被告彭勇、周云云未按期履行前述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