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洪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502民初4047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告彭洪勇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彭洪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支付利息2899.07元,共计112899.07元,并按年利率9.975%以借款110000元为本金支付自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在被告彭洪勇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款项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对被告彭洪勇的抵押财产(车牌号:赣kp1532,发动机号:1625262046,车架号:lgwef4a54gf210976)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被告彭洪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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