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3861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3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县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代偿款本金900万元。二、被告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赔偿海安县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以未给付的代偿款为基数,从201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海安县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律师代理费8万元。上述三项,被告金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四、被告丁金凤、郑延年对被告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金凤、郑延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6573元,减半收取432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87元,由被告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丁金凤、郑延年连带负担(被告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丁金凤、郑延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10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57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金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46231075K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开发区东湖北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