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3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2261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1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二、房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担12.5元,被告房旭负担87.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给中5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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