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关静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3********0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1535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1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德纳森滤清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12680.54元(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合计67643.32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4000022100215110002号《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志刚、关静萍、王红娟、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有权就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质的7存于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营业部的934006031000000661账户中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5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抵扣之日止)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88元,减半收取24144元,由被告蚌埠德纳森滤清器有限公司、王志刚、关静萍、王红娟、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