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一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2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4刑初508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1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翟一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之前先行羁押的31天已折抵刑期。)二、责令被告人翟一品退赔被害人孙素、钱大鹏、李庆珍、4宋沂和、刘伟国损失人民币7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