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一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4********2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4刑初508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1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翟一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之前先行羁押的31天已折抵刑期。)二、责令被告人翟一品退赔被害人孙素、钱大鹏、李庆珍、4宋沂和、刘伟国损失人民币7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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