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3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泽商初字第00116号 |
案号 |
(2018)苏0813执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泽县瑞泽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以合同约定年利率10.44%计息,自2014年1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年利率10.44%加收30%作为罚息计息);二、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汪宪政、徐梅英位于淮安市清河区北京新村三区2幢605室(房产使用权证号:淮房字第27687号、他项权证号:淮房他证清河字第A1314919)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王育生、李晓东就本判决第一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0元,由被告洪泽县瑞泽塑胶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01 |
发布时间 |
2018-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