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8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1275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2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吴志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朱高震归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吴志伟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