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荣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8民初3733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谷荣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5920元),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二、被告谷荣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谷荣伟追偿;三、驳回原告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 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69元,由被告谷荣伟、谷荣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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