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8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2民初4760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朱鹏飞、朱蒙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鹏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2500元,合计442500元;后续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止,按照月息1%计付;二、驳回原告刘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8155元,减半收取4078元,由原告刘鹏负担109元,由被告朱鹏飞、朱蒙蒙负担39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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