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崇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1民初4883号
案号
(2021)苏0681执1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崇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兵2931959.7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1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崇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336元(该院户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4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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