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慧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都龙民初字第00638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恢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书亚、曹金凤共同偿还原告黄传华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承担其中50000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30000元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严慧东对被告潘书亚、曹金凤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潘书亚、曹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4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0101040227821)。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