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居万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84民初4173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居万春、王庆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罚息762.74元、复利9.24元、利息46116.74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4%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律师费6000元。二、被告赵艳兵、黄干凤、高正才、黄干霞对本判决第一款确定的被告居万春、王庆宏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赵艳兵、黄干凤、高正才、黄干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居万春、王庆宏追偿。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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