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居万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4175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正才、黄干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罚息762.74元、复利9.24元、利息46114.98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4%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给付律师费2000元。二、被告居万春、王庆宏、赵艳兵、黄干凤对本判决第一款确定的被告高正才、黄干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居万春、王庆宏、赵艳兵、黄干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正才、黄干霞追偿。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六被告共同承担6(此款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