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4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2072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恢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瞿江因本案事故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8889.66元,由孙芳赔偿60%即89333.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4440元(瞿江已预交),由瞿江负担2177元;由孙芳负担226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瞿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第7页共7页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