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42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2072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恢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瞿江因本案事故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8889.66元,由孙芳赔偿60%即89333.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4440元(瞿江已预交),由瞿江负担2177元;由孙芳负担226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瞿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第7页共7页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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