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0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60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静、施金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本金279823.20元、利息21342.24元、罚息1462.7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消贷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6二、被告陈静、施金永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8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静、施金永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圣泉大道北侧三清翡翠城商住小区4号楼501房产(怀私字第335507号)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就上述一、二款项在《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6元,减半收取2843元,由被告陈静、施金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