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2********3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707号
案号
(2015)玄执字第02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焦阳、南京银基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浩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20元,由被告焦阳、南京银基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2-24
发布时间
2016-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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