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兴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7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1民初976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1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启东市荣泰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借款本金990万元、利息575276.29元(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之后至实际还款日按合同约定利率7.89525%计息。二、被告王兴隆、毛鹤美、徐鹤秋、王烽华对启东市荣泰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有权对被告毛丹华所有的位于汇龙镇中邦上海城327号的房地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款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8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8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72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