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29********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2035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强、王改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4207.49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9月3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10749.46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常商银微贷小贷中心个消费借字2016第30351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被告焦江涛对被告马强、王改宁的涉案付款义务承担连6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982元,由被告马强、王改宁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焦江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444元,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