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2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1275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5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下列债权本息:1.2016年7月15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本金649000元、13利息27859.94元(算至2018年5月1日)及后续利息(债权本金1499000元,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8.15625%计算;债权本金649000元,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8.15625%计算);2.2017年6月22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本金3460000元、利息54885.82元(算至2018年5月1日)及后续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7.50375%计算);3.2017年7月12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本金9528485.96元、利息146293.17元(算至2018年5月1日)及后续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7.50375%计算);4.2017年9月21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本金9740000元、利息165095.24元(算至2018年5月1日)及后续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8.15625%计算);二、被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职中路11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字第81801117号)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扬国用(2012)第411号],并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4100000元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14务,原告有权申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钱巧林、杜敏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长江花城29幢2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权证三茅镇字第60003160号),并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870000元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镇江市胜标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第2、3、4项债权本息在最高余额25000000元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钱巧林、杜敏对上述第一条全部债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第3、4项债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镇江市胜标电气有限公司、钱巧林、杜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388元,由原告负担6150元,五被告负担84238元(其中,被告镇江市胜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以80000元为限,被告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以70000元为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15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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