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宇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民初9537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6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金敏归还借款本金2854052元。二、驳回原告赵金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0元,由原告负担8322元,被告负担280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本案履行款交纳信息: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账号:623263610012543349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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