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杭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5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23民初6253号 |
案号 |
(2021)苏1023执恢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厦门华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认欠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14135.45元及其至2019年10月18日前的利息损失551830.4元,定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0;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250000元;2020年3月30日前2支付25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余款415965.85元;二、如被告厦门华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及时足额付款,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协议第一项所有未给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月利率1.5%向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被告厦门华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同意另行向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厦门华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期1000000元还款后,三日内,同意解除对被告厦门华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受理费26279元,减半收取13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40元由被告厦门华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最后一次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