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丽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4981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1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友峰、文丽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99805.4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以300000元为基数,自4借款之日起,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3日,以299805.41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4日起,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200.59元);二、被告朱守印、韩效财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友峰、文丽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900元,由被告韩友峰、文丽侠、朱守印、韩效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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