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一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2********1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4民初2186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8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永军、范春翠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283.59元及其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2月20日以借款本金50000元按照年利率9.9%计算;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9651.1元从2019年12月21日按照年利率14.85%计算至2020年1月3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8116.31元从2020年1月4日按照年利率14.85%计算至2020年1月7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4072.8元从2020年1月8日按照年利率14.85%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2283.59元从2020年5月12日按照年利率14.8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14.85%计算复利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程一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已交纳),由被告吴永军、范春翠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程一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5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857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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