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2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03民初1759号
案号
(2021)苏1003执3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光富、被告毛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序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光富、被告毛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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