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健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5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商初字第0407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江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堡信用社借款本金89500元、利息20301.16元(暂计算至2012年3月29日),合计人民币109801.16元。并给付自2012年3月30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二、被告叶健梅、徐国林、陈家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被告刘江汉负担,被告叶健梅、徐国林、陈家贵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刘江汉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