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2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玄商初字第00590号
案号
(2014)玄执字第015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索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770752.67元、罚息34148元,并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792%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复利。二、被告刘佳、付小培对被告南京索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在被告南京索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还款义务范围内以被告刘佳、付小培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具体抵押财产名称、受偿比例详见清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910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10-10
发布时间
2015-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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