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2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1855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舒兆云、崔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以借款本金100000元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9年1月22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复利至实际偿还之日)。被告崔华、张文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舒兆云、崔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舒兆云、崔芳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崔华、张文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4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