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02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沭民初字第01942号
案号
(2016)苏1322执2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红波给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名帝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葛兵上述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程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程红波负担500元,由被告葛兵负担3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4-19
发布时间
2016-05-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苏1322执2459号
立案日期
2016-04-19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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