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8582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6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温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凌文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胡凌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负担250元,原告胡凌文负担3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40元,应补交1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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