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02********3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刑初1080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5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孙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段利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9年6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遵琉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毛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亚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小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1—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37日,即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段浩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徐军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志伟、段利浩、毛震、李亚楠、刘小虎、王雷、张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王艳琼人民币77543元。责令被告人孙志伟、段利浩、遵流方、毛震、李亚楠、刘小虎、王雷、张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共同退赔被—12—害人李和平人民币525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孙美茹人民币10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海芬人民币422299.75元。被告人孙志伟、段利浩、遵流方、毛震、李亚楠、刘小虎、王雷、张旭、段浩飞、徐军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朱云利人民币266136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郭立华人民币96895元。被告人遵流方退赔被害人赵艳人民币10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时间
2021-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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