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苏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76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2民初755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苏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士河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7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98元,由被告张苏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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