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艳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55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6879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萧、孙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0日按年利率11.0209%计算;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至2020年8月26日按年利率14.32717%计算;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14.3271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1275.47元)。二、被告韩洪昌、孙亮对被告刘萧、孙艳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刘萧、孙艳梅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刘萧、孙艳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6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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