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昌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5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6869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9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一、被告宋大徐、高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846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4月10日按年利率10.7307%计算利息;以本金20万元,2017年4月11日至2019年7月3日按年利率13.94991%计算利息;以本金19784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13.9499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6641.88元)。二、被告韩洪昌、刘孟军、陈昌英、杜计光、宋正宇对被告宋大徐、高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宋大徐、高倩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7元减半收取2129元,由被告宋大徐、高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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