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5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1民初6536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房骏欠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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