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嵇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2********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560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嵇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巾帼支行借款本金39822元并承担利息、罚息、复利11333.27元(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9日,从2020年4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顺加计算)。二、如被告嵇斌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陈德燕用以抵押的苏kj759x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s5a3dde5ga042996)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德燕对被告嵇斌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58851108002340346)。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