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1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125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29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石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冯婷婷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冯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3元,由冯婷婷负担240元,石龙负担14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时间
2021-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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