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光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4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刑初621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金光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光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一十五元退赔各被害人(其中薛成梅120元,胡亚军7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