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91民初2689号
案号
(2021)苏0991执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林向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4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20353.66元及利息(以20353.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许林向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10元,由被告许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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