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0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24民初3864号 |
案号 |
(2021)苏1324执1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成侠、裴军共同偿还原告祁凤保借款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薛成侠、裴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第4页/共5页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